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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程序
 
     
 

佳木斯产权交易中心产(股)权交易程序

  1、 交易地点
  佳木斯地区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就近到省政府指定的佳木斯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2、 交易申请
  出(受)让产(股)权的企事业单位需向佳木斯产权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交易中心要求的必备资料。
  3、 交易受理
  交易中心自收到交易申请后,要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以及企业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凡同意受理的交易项目,交易中心应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申请交易企业,并通知交易市场办理产(股)权交易登记手续。
  4、 信息挂牌
  对正式受理的产权交易项目,交易中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对其进行信息挂牌,挂牌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5、 查询洽谈
  在信息挂牌期间,出让方和受让方可双方或多方进行意向性洽谈,但交易双方不得签约成交。
  6、 交易方式
  信息挂牌期满后,标的多家购买的,交易中心要采取招标转让
  或竟价拍卖方式进行交易;超过信息挂牌期限并且标的单方购买的,交易中心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7、 交易价格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当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8、 签订合同9、
  产(股)权交易双方应在交易中心市场内由交易中心组织按规定签订合同,《产权转让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工商部门监制,并经交易中心盖章后生效。
  10、 结算交割
  产(股)权交易必须在交易中心结算交割,产(股)权受让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价款,但交易数额较大,可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价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次付款的首次付款额都要在交易中心结算交割。
  11、 产权过户
  产权过户凡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凭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文件》分别到国资、土地、房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凡涉及股权变动的,可凭《产权交易确认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12、 办理企业产(股)权交易出让方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产(股)权出让申请报告;
  (2)产(股)权转让合同(3)书;
  (4)出让方(非公司制企业)给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
  (5)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6);
  (7)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同(8)意出让的决议;
  (9) 产(股)权出让方案;
  (10)职工安置方案;
  (11)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
  (12)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13)印件;
  (1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15)印件;
  (16)变更所涉及的中介部门出具的有关报告;
  (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改制或交易法律意见书;
  (18)公司制企业变更前后的公司章程;
  (19)交易资产名(20) 细;
  (21)其他有关资料。
  13、办理企业产(股)权交易受让方需提供的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2) 印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4) 印件;
  (5)受让方的近期经中介部门审定的会计报告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6)分期付款担保的证明文件;
  (7)受让方给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及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
  (8)其他有关资料。
  14、法律责任
  产权交易机构及所属市场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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